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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首仿药,到底赢在什么地方?

  • 来源:网络
  • 发布日期:2016.03.15
  • 作者:shirley

  无论是“优先审评”,还是“首仿”,都是CFDA审评制度完善发展的一个过程。通过以上法规我们可以发现,目前“首仿”还是存在一定优势的。

 

药品首仿药

 

  在美国:首仿为药物创新激励与促进可及性之间建立了一种有效平衡

  “ FDA早在1984年,就提出了首仿的概念,当时美国立法通过《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恢复法》,里面说到:在“专利无效或者批准正在申请的药物不会侵犯专利”的情况下,第一个仿制申请者将拥有180天的市场独占权。

  该法案在药物创新激励与促进可及性之间建立了一种有效平衡,即设立创新药物数据保护制度,通过赋予其为期5年的市场独占,以激励创新药物的研发。

  同时通过专利声明机制来挑战创新药物的市场独占期,以加速仿制药上市,而美国首仿药数据保护制度正是其中的核心制度。

  而优先审评是在1992年被FDA提出。1992年,根据《处方药使用者法案》(PDUFA),美国FDA批准,为达到加快药品审查的目的,创建的审查时间两级系统(标准审评和优先审评)中,优先审评的周期为6个月,标准审评周期为10个月。

  优先审评认定旨在将整体关注和资源引导到这类申请的审评上。FDA通过增加人力物力的投入,提高此类药品审评的速度。

  以上两个政策至今依然双双存在

  首仿为药物创新激励与促进可及性之间建立了一种有效平衡,平衡建立的过程亦是原研药厂商与仿制药厂商博弈的过程。

  仿制药的提前上市为消费者带来了廉价的药品却损害了原研药厂商的既得利益,而原研药厂商为了减少因首仿药上市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实践过程中采取了许多应法律措施,其中“授权仿制药”就是原研药厂商应对首仿药申请商竞争的手段之一。

  授权仿制药是指新药申请批件持有人(通常亦是该新药专利持有人)通过与第三方分销商签订许可生产和销售授权协议,允许其销售仿制药的行为。

  授权仿制药只能用药品的通用名标注,但与普通的仿制药相比,其优势在于注册审批的便捷性,即在向FDA申请授权仿制药上市批件时,该授权仿制药生产商无须向原研药商提出专利挑战,且仅需依赖原研药的NDA申请材料就能获得FDA批准。

  批准上市后的授权仿制药其法律后果等同于简要新药申请,这在事实上使得首仿药180d独占期内仅有两家销售机构的寡头竞争中,增加了第三方竞争单位,削减了首仿药厂商的市场垄断效力。

  美国首仿药数据保护制度同时兼顾了创新药商与首仿药商的利益。一方面给予市场独占激励首仿药的上市,有效地降低了药价;另一方面,允许授权仿制药的同时销售,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创新药厂商的利益,是美国药物创新激励制度的重要补充,保证了药物创新激励与促进可及性之间的平衡。

 

药品首仿药

 

  在中国:首仿的概念仍不清晰

  国内对于首仿有两种观点,一部分人认为国内首先仿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为“首仿”,主要参考2006年发改委颁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中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种仿制类药品。

  经专家论证后,允许在统一定价基础上适当上浮价格:

  (一)质量、疗效及安全性明显优于同种药品的;

        (二)获得国家重大技术进步或创新奖项的;

  (三)国内首先仿制生产并上市销售的;(四)提升原有国家标准并被确定为新的正式国家标准的。

  而另一部分人则认为首仿药应该是首次申报临床的仿制药。在去年轰轰烈烈的731事件后(CFDA2015年140号文),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里面第一次真正提到了“首仿药品”这个词语。

  (十)落实申请人主体责任。按照国际通用规则制定注册申请规范,申请人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相关技术要求申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上集中受理。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与相关技术要求的注册申请,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内容。进入技术审评程序后,除新药及首仿药品注册申请外,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在国务院的公告中,很明显,这里的首仿药品指的是首家申报临床的仿制药。

  2016年19号文,即《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这是CFDA再一次明确了优先审评的范围,该意见稿里面有两条信息涉及到首仿问题。

  “专利到期前3年的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和专利到期前1年的药品生产申请。”

  回顾2015年140号文曾引起广泛讨论的专利问题,在国务院的发文中并没有相关的字眼,但是在本次意见稿又重提。有业界人士认为,此项政策出台后,意味着大家都无需再急急忙忙抢首仿了,反正到时候专利到期前3年,大家一起报就行了。

  实际上国内的企业申报热情却不会因此而被熄灭的,首先专利的侵权不是CFDA的职责,实际上CFDA审评审批也绝少真正因为专利而不予批准,反而是药品批文获批之后原研厂家发起申诉,法院作出专利期保护有效之后才注销批文。

  既然如此,有实力的企业如果能够做好专利体系研究,是有可能如美国的生产企业一样发起专利无效的挑战,争取首仿地位的。其次,我国的首仿目前看来更像是时间概念,受理号谁先报先得即可获得首仿。

 

药品首仿药

 

  早申报占位总比迟申报排队好。如十年后化合物专利才会到期的药物如恩杂鲁胺和依鲁替尼,这两个化合物专利均是2026年到期,然而恩杂鲁胺目前已经有10家企业在申报临床了,依鲁替尼也有8家在报,若想做这两个项目的企业还傻傻的等待专利到期前3年再报的话,届时,排队可能已经排到太平洋了。

  “对于临床急需、市场短缺的仿制药申请,自该品种公示之日起,不再接受活性成分和给药途径相同的新申报品种优先审评审批申请。”

  亦即是说,如果某一品种符合优先审评的要求且该品种的首仿被公示认定允许优先审评的话,公示之日后面申报的企业则无法获得优先审评的资格。这更加显示了在我国判断优先审评审批的资格是非常注重行政审批的时间的,鼓励且引导企业先报先得,建立挑战原研的竞争环境。

  当然,结合一致性法规的文件看来,项目的质量也是同时需要兼顾的。政策优待与原研质量一致且专利体系完善、研发效率高的仿制药企业。

  无论是“优先审评”,还是“首仿”,都是CFDA审评制度完善发展的一个过程。

  通过以上法规我们可以发现,目前“首仿”还是存在一定优势的。如下表所示,首仿的优势在于允许一定范围的“试错”以及进入销售渠道时间上的优待。

  诚然,药企一味的追求首仿,造成的是公司资源、财富的浪费,毕竟抢到也不能立刻创造利润,在专利到期前过早申报则会导致该品种大量临床批件的闲置,从而降低临床批件价值。  另一方面,也不能因为优先审评的出台,过分焦虑项目的性价比问题,对公司现有的研发管线全面搁置。  首仿和优先审评作为管理方的一种平衡机制,企业应该充分评估自己的竞争优势,项目的回报和企业资金现状等因素后再确定是否参与相关的竞争。

  至于临床审评审批相对“宽松”的环境下所获得的临床批件,企业应充分评估现有的注册环境,项目的价值,潜在竞争对手的产品战略变化以及开展临床的可能性,企业也不应对集中到手的临床批件焦虑。

  毕竟新产品是生产企业的未来和根本,企业可根据自身研发经费的情况和项目优先度依次在3年批件有效期内开展临床试验。

  只要尽力提高研发效率,完善药学资料,让研发过程更加合规,就能应对2016年多变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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