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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手指点新老GSP不同,新版GSP轻松过

  • 来源:网络
  • 发布日期:2015.11.27
  • 作者:sherry

  新版GSP的重点变化是:一项管理手段、强化两个重点环节、突破三个难点问题。一项管理手段就是实施企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两个重点环节就是药品购销渠道和仓储温湿度控制,三个难点就是票据管理、冷链管理和药品运输。以下撷取与药店相关条款加以对比。

  人员与培训不同点

  1.从事质量管理工作人员资质

  旧版GSP:

  应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

  新版GSP:

  要求更具体:应当具有药学中专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验收、养护工作人员资质

  旧版GSP:

  应具有相应的学历或一定的文化程度。

  新版GSP:

  要求更具体: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人员资质

  旧版GSP:无

  新版GSP:

  增加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及养护工作人员资质: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验收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从事中药材、中药饮片养护工作的,应当具有中药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具有中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直接收购地产中药材的,验收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从事采购、销售、储存工作人员资质

  旧版GSP:无

  新版GSP:

  增加采购、销售、储存人员的任职资质: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从事销售、储存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计算机系统不同点

  旧版GSP:无

  新版GSP:

  提高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经营全过程管理及质量控制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并满足电子监管的实施要求。

  企业计算机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有支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服务器和终端机;

  2.有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有固定接入互联网的方式和安全可靠的信息平台;

  3.有实现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信息传输和数据共享的局域网;

  4.有药品经营业务票据生成、打印和管理功能;

  5.有符合本规范要求及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和相关数据库。

  各类数据的录入、修改、保存等操作应符合授权范围、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要求,保证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见第60条:计算机系统运行中涉及企业经营和管理的数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储存并按日备份,备份数据应当存放在安全场所。

  收货与验收不同点

  1.验收时抽样的具体要求

  旧版GSP:

  验收抽取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新版GSP:

  更明确:同一批号的药品应当至少检查一个最小包装,但生产企业有特殊质量控制要求或打开最小包装可能影响药品质量的,可不打开最小包装;

  破损、污染、渗液、封条损坏等包装异常以及零货、拼箱的,应当开箱检查至最小包装;

  外包装及封签完整的原料药、实施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可不开箱检查。

  2.验收记录所列内容

  旧版GSP:无

  新版GSP:

  验收药品应当做好验收记录,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到货日期、验收合格数量、验收结果等内容。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记录上签署姓名和验收日期。

  中药材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产地、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中药饮片验收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到货数量、验收合格数量等内容,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还应当记录批准文号。

  3.实施电子监管药品的要求

  旧版GSP:无

  新版GSP:

  对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药品电子监管码扫码,并及时将数据上传至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系统平台。企业对未按规定加印或加贴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码,或监管码的印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拒收。监管码信息与药品包装信息不符的,应当及时向供货单位查询,未得到确认之前不得入库,必要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储存与养护不同点

  1.药品储存要求

  旧版GSP:共7点(见第41条)

  新版GSP:

  增加及改变内容: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仓储作业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删除内容:易串味的药品、危险品等应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应当专库或专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帐记录。

  2.养护工作内容

  旧版GSP:共9点

  新版GSP:

  增加内容: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删除内容: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负责养护用仪器设备、温湿度检测和监控仪器、仓库在用计量仪器及器具等的管理工作;建立药品养护档案)

  3.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

  旧版GSP:无

  新版GSP: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4.药品破损、泄漏时的处理措施

  旧版GSP:无

  新版GSP: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5.对质量可疑药品的处理

  旧版GSP:无

  新版GSP: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且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6.定期盘点

  旧版GSP:无

  新版GSP: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销售不同点

  1.购货单位的审核

  旧版GSP:

  第50条: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药品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单位。

  新版GSP:

  更明确具体:企业应当将药品销售给合法的购货单位,对购货单位的证明文件、采购人员及提货人员的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第92条:企业应当严格审核购货单位的生产范围、经营范围或诊疗范围,并按照相应的范围销售药品。

  2.销售票据、销售记录管理

  旧版GSP:

  第53条:销售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销售票据和记录应按规定保存。

  新版GSP:

  更明确具体:企业销售药品,应当如实开具发票,做到票、账、货、款一致。第94条:销售记录应当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剂型、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材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产地、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中药饮片销售记录应当包括品名、规格、批号、产地、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单价、金额、销售日期等内容。

  3.药品营销宣传

  旧版GSP:

  第55条:药品营销宣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的内容必须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为准。

  新版GSP:无

  售后服务不同点

  旧版GSP:

  第56条:对质量查询、投诉、抽查和销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做好记录。

  新版GSP:

  增加内容: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投诉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投诉渠道及方式、档案记录、调查与评估、处理措施、反馈和事后跟踪等。见第121条:企业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做好召回记录。

  附则——首营品种定义不同点

  旧版GSP:

  第57条:企业已售出的药品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追回药品和做好记录。本企业向某一药品生产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

  新版GSP:

  本企业首次采购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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