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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审批全面放开,人社部的五大新举措

  • 来源:网络
  • 发布日期:2015.12.16
  • 作者:shirley

  人社部官员:医保审批全面放开的五大新举措

  近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全国所有统筹地区于2015年底前,全面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定点医药机构资格审查项目,同步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

医保审批全面放开,人社部的五大新举措

  人社部医疗保险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问:完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文件提出了哪些基本要求?

  答:《意见》围绕“放、管、服”的基本思路,提出了简政放权、强化监管、优化服务三方面的基本要求。简政放权方面,要求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要求。

  今年年底前全面取消两定资格审查事项,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

  强化监管方面,要求各地及时转变管理重点,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优化服务方面,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要充分体现公开、透明、平等,将定点机构的条件及签约流程、规则、结果等面向社会公开,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共同参与医药机构评估,建立充分沟通协商的谈判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问:取消医保两定资格审查后,医保部门对于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什么新的举措?

  答:《意见》对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后,如何完善协议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1、统筹地区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定点医药机构的条件向社会公开,有关条件要体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管理的要求,包括医药机构规划布局、服务能力、内部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等方面的内容。2、依法设立的各类医药机构,无论其级别、类别和所有制性质,均可对照条件自愿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社保行政部门不再进行前置审批。

  3、经办机构要建立公开透明的评估机制,探索通过第三方评价等方式开展评估,选择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谈判签订服务协议。

  4、要不断完善服务协议,除了明确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违约处理等基本内容外,还要体现总额控制指标、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费用审核和控制等内容,并根据医保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探索长短期协议相结合的动态协议管理办法。

  5、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履行服务协议,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同时要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医疗保险监督。

  将有利于医保相关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促进医药机构之间公开、平等的竞争,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合理的医药服务。

 

  问:取消医保两定资格审查,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会不会对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有影响?

  答:目前,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已超过30万家,基本能够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

  下一步取消社保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将进一步简化定点医药机构的确定环节,有利于各级各类以及不同所有制的医药机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将更多服务质量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服务。

  同时,针对目前部分医药机构存在的不合理医疗、甚至欺诈骗保行为,医保部门将通过强化协议管理、完善退出机制等措施,促进医药机构规范服务,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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