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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的特大非法疫苗案,业界抨击监管失控

  • 来源:网络
  • 发布日期:2016.03.20
  • 作者:Shirley

        “5.7亿元啊,这得害了多少孩子和无辜的父母!”

        春季是流行病的高发期,也是许多人考虑是否去打疫苗的时机。但正是在此时,一则大批疫苗非法流出、进入18省份市场的新闻,又撼动了国人对中国疫苗的信心。 

 

特大疫苗案

 

  近日山东警方破获的案值5.7亿元非法疫苗案。未经严格冷链存储的含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被运输销往18个省市。这背后操作者居然是一名因非法经营疫苗被判缓刑的服刑犯人。

  何谓冷链?冷链,是指为保证疫苗从疫苗生产企业到接种单位运转过程中的质量而装备的储存、运输冷藏设施、设备。虽然从技术层面来看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首要风险的无效免疫看似无关大局。

  但是对于此前国内曾发生过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无效导致接种者死亡的事件而言,接种者免疫无效难逃一死,因此说这是变相杀人也不为过。

  针对山东济南日前破获的涉案金额逾5亿元的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18日表示,食药监总局已责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公安和卫生计生部门,立即查清疫苗等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将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但目前,主导办案的山东警方并未披露这批违规流出疫苗已流往的18个省份的全部名单,只列举了内蒙古、河南、河北、湖北、安徽、广东、河南、四川等省份。

  并且目前,两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济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此,食药监总局要求,涉案产品流入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立即查明流入的疫苗产品购进、使用和库存情况,对尚未使用的立即查扣。对已用于人体接种的,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迅速查清具体情况,并对接种效果进行评估,切实保护公众健康。

 

大非法疫苗案

 

  “针对疫苗大案,昨天,国家卫计委主管发文称,预防免疫专家表示,公众不必过度恐慌,更不必担心国家统一分配发放的一类疫苗的质量和安全。如有接种二类疫苗的需求,则应尽量选择有资质保证的正规接种单位。

  刚刚落幕的两会上诸多医疗行业的代表连连发声建言中,我们看到了医疗现状被倒逼改革的希望。但是在话音尚未落地之时,山东警方披露的一件针对国内疫苗行业的大案告诉我们不只是在临床医疗,疾病防控领域也是积弊丛生。

  如今国民健康项目,疾病防控中的疫苗却在不法商人眼中成了“唐僧肉”。

  按说疾控疫苗流通领域里关于疫苗致死的案例已经不少见,这足以让行政部门警惕。但无论此前的安徽接种狂犬病疫苗免疫无效,导致接种者死亡的事件;还是山西疫苗窝案都没有为监管部门所重视,这不能不说是当下医疗体系一个时代的悲哀。

  业界人士分析,非法疫苗贩子的疫苗来源大致有三种:第一是疫苗生产企业,第二是经销商,第三则是疾控中心。其中,企业的销售人员有卖不出去的疫苗时,就可能会卖给不具经营资质的个人或团伙,以完成销售任务。而疾控中心内的不肖人员,则有动机把用不完的疫苗卖给疫苗贩子,或者从其手中购买需要的疫苗,藉此抽成牟利

  非法经营6年多,牵扯18省市,涉案资金5.7亿。发生如此大的非法疫苗案令人震惊,更令人愤怒。

  在这条“黑色利益链”中,上游疫苗批发企业和下游疾控部门、接种单位可能无疑都有人参与。这次涉及的疫苗都是正规厂家生产的疫苗,问题出在流通环节上,没有人监管,导致了疫苗没有按照要求在存储冷链中运输失效。

  换句话说,涉案者不过是中间的环节。疫苗上游的生产者,以及在下游的使用接种单位,都是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正规部队”。由此,也就预示着上下游有意无意中都参与了这一“杀人事件”。

  “众所周知,我国疫苗分一类(免费)、二类(自费),一类疫苗是政府公开招标采购的,现在基本是公开透明,不太可能存在暗箱操作。而二类自费疫苗就不同了,一个小小的乡镇卫生所、市区疫苗管理机构也可以自由选择不同厂家、不同渠道的疫苗,进货回来后售价也比较自由。

  由此也就导致了,疫苗是否有效全凭从业人员的良心,而事实证明,良心有时是无效的。

 

非法疫苗案

 

  正如专家所言,接种的疫苗不仅要有正规发票,还要有全部冷链的证明。而“体外循环”的疫苗则多没有证明,没有正规发票,所以说发生这样的事情,责任很大在接种机构。

  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通过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已经明确规定, 从事疫苗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活动的,应当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保证疫苗质量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和制度。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对于取得疫苗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要对其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以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但是在此次的警方披露的涉事的疾控部门和药品批发企业集体交了白卷。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本应该依照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此次案件中我们没有看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管。

  作为国家免疫规划的一部分,疾控部门能否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标准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是预防和控制特定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的前提。

  但是当疾控部门的监管失守和诸多利欲熏心的商人的操作下,无疑让我们又一次失去了赢得民众对整个医疗体系相信的机会。

  违法将疫苗出售给无资质的人员,脱离监管“体外循环”一段后又流入疾控部门、接种单位,暴露出目前对人用二类疫苗的监管还存在漏洞。而弥补这一漏洞,恰恰应该借助电子监管。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副会长牛正乾表示,这起疫苗非法经营案涉及18个省份,可见并不是“偶然发生”的,其中存在制度缺陷和监管人员的不作为。

  牛正乾指出,目前疫苗产品的可追溯体系不完善。电子监管码制度虽然在被叫停之前实施已久,但并没有落实到位,也没有发挥作用;如果有完备的流向追溯体系,疫苗就很难流入非法商贩手中,“因为一切链条都是清晰的”。

  史立臣则称,按正规渠道,疫苗生产出来以后都要到相关部门备案,接着交给经销商,由经销商销售至省疾控中心。省再到市、市再到县一级,在封闭体系中层层配送。

  但从济南警方破获的这起案件看,两名疫苗贩子显然走得不是正规渠道。

  而疾控中心内的不肖人员,则有动机把用不完的疫苗卖给疫苗贩子,或者从疫苗贩子手中,购买需要的疫苗。

 

非法疫苗案

 

  不论是哪一种交易模式,行政机关的内部人员都可以参与利益分成。这样就存在疾控中心内部人员和疫苗贩子勾结的风险。

  “在史立臣看来,企业和监管部门要是真心想查疫苗出处和流向是有办法的,因为所有的疫苗的数量、流向都有备案。“想做,很简单,关键是愿不愿意做。”

  电子监管码大家都不陌生,前段时间因为争议,刚刚被国家叫停。而叫停的原因就在于下游的小批发和零售单位的抵触。

  实际上,要保证电子监管码的有效性,至少必须保证三点:一是,电子监管码试想链条的全覆盖,而现实是,到了使用环节电子监管码根本就没有与接种人挂钩。二是,疫苗整个冷链运输环节的温控系统应与电子监管平台打通,记录每一只疫苗全生命周期的存储温度,如果发现一只疫苗出现问题,系统自动预警,疾控或者接种点也不得采购或者接种。三是,打通各部门之间的壁垒。

  在该案中,利用电子监管码发现,一些疫苗流向了疾控机构,而在这些监管机构之中,电子监管码根本没有被有效利用,或者说被架空了。

  有句话说,徒法无以自行。对于疫苗监管也是如此,有好的电子监管码制度却放着不用,或者打折扣地去使用,那么,就自然会生出太多的漏洞,监管也就被无形中架空。

  恐怕很多人还记得,2013年12月的乙肝疫苗致初生婴儿死亡事件。当时全国多个地方的初生婴儿因为注射了乙肝疫苗,出现呼吸衰竭死亡的悲剧。有关部门通过药品电子监管网上的数据进行排查,用3个小时就迅速锁定198批次44030686支疫苗在全国27省份的流向分布和库存。

  医药市场太过广大,涉及的药品和疫苗更是数不胜数,如何才能够避免“疫苗杀人事件”再次发生,严格电子监管,通过技术构建制度体系,才能避免一些部门的渎职和一些人的丧心病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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